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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食用农产品125批次抽检结果:万宁猪肠检出禁用兽药

发布时间:2019-01-30 11:50    作者:.    来源:中国网    查看:
  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12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2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琼中营根运豪羊肉摊销售的羊肝,检验项目沙丁胺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中的一种,属于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β兴奋剂)。该类药物能够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原农业部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含有该类药物的食品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

  海口龙华冯圣伟羊肉摊销售的羊肚,检验项目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菌药,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氧氟沙星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喹诺酮类药物若在人体内残留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大剂量或长期摄入可能引起肝损害。

  琼海政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莘县天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鸡胗,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万宁万城陈亚二猪肉摊位销售的猪肠,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代谢物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后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澄迈金江中心市场王爱南摊位销售的鸭肝,检验项目总汞(以Hg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汞为有害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在动物体内高倍富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规定,鸭肝中总汞含量不得超过0.05mg/kg。长期摄入汞超标的动物性食品会引发慢性中毒,对人体肾脏等器官造成损害。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31或12345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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